• 2009-04-10

    “五四运动”也能“法理反思”? - [Hymn]

    版权声明:转载时请以超链接形式标明文章原始出处和作者信息及本声明
    http://wangqin.blogbus.com/logs/37731450.html

    上周的《南方周末》有篇文章,叫《五四运动的法理反思》。这样的文章所在多有,要是看了报纸就来发一通议论,无疑我自己也会觉得太闲了。但联想到几年前看到一篇颇不错的文章,题目类似于《施米特的法眼与黎元洪的决断》,同样讨论一个敏感的阶段——现代中国;同样探讨一个敏感的话题——民初宪政;黎元洪下台和“五四运动”爆发,两个时间相隔不出五年。其中或许有一些问题,可以讨论讨论?

    用施米特来探讨民国宪政的逻辑是否有效,这当然是另一个问题(这样的尝试,非常值得肯定);眼下《南方周末》这篇文章,却同样用一个大词——“法理”——罩住了躺在解剖床上的“五四运动”。这篇文章虽短,引用却不少,从梁漱溟、陈独秀到胡适、鲁迅,几乎都是大段引述。作者最后的结论却归结到:

    应该说,从更高层次来反思五四运动中的暴力事件,青年学生的放火和打人,无论如何都不符合“用正当的方法来传播自己的主张”的现代民主意识和现代法律常识,反而是以多数压倒少数的“暴民专制”的一种表现。(http://www.infzm.com/content/26634

    我想再次声明,我根本无意跟这篇文章计较什么,我想说的仅仅是,这种“that's it!”的思路恰恰有可能是我们讨论“五四”或者现代文学的基本出发点。不管是用施米特还是——比如——实证法学的眼光,都是如此;当然,这么一说就容易落入一个阐释学的语境,仿佛事情就是这样,永远鸡同鸭讲。所以,还是从这位作者的上述结论说起。

    “无论如何都不符合”这个表述,不管后面跟的是什么(此处是“民主意识”和“法律常识”),都已经预设了某种可以去“符合”的内容,而这个内容,无论是袁世凯执政时期还是军阀割据时期,都是一纸空文。换句话说,没有什么可以依凭的“合法”行动可以为“五四运动”作辩护,哪怕学生运动不至于那么激烈,也都有理由被划归为“暴民”(这个作者没刹住车,所以加了个“专制”?)。问题变成了:什么情况下的政治暴力是合法的?

    不需要扯到霍布斯(如果说到民族国家的合法性问题都要追到霍布斯,那就没有政治哲学什么事了),“暴力”的问题在此上下文中可以转化为“例外状态”的政治诉求问题。对此,施米特当然给了现成的答案(不要忘了他自诩为二十世纪的霍布斯):主权就是例外状态的决断。问题在于,当政制逻辑已经朝着一种类似于阿伦特笔下的“极权主义”(不是专制,而是某种“洋葱结构”的政治体系),主权者已经丧失实质意义上的决断力,而是把决断权让与其它所谓“国际势力”,在这样的结构中什么样的暴力是被允许的?如果“任何暴力”都可以被证成,那么等于宣判了道德的死亡,“上帝死后,什么都是允许的。”而这是大多数人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在施米特这里,这个问题之所以不构成问题,是因为他对“敌我”之辨的想象并不是一种对于“位置”的想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毛主席始终持一种位置结构的敌我论,因此具体的敌人可以转化为朋友,只要保持那个位置和格局;反之亦然——而是针对所有可能的攻击和威胁,在行动上做出反应。对施米特来说,民族国家正好是使得政治斗争得以展开的场所,如Figal所说:

    Schmitt’s concept of the political by no means excludes the institutional element of the political. For Schmitt it is solely a question of grasping these aspects in the context of an even and, correspondingly, of understanding the institu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ir actions within an event. States, for Schmitt, are in their essence stages of decision and action.

    Lowith批评施米特“不道德”;但在施米特这里,“道德”是斗争的结果,或者说,宗教的“道德”在“政治”之前就已经在那里了,道德问题不需要论证。然而,民国政制无疑最有待论证其“道德”所在,尤其是面对新旧“道德观”之间的激烈冲突。在这个意义上,吊诡地说,思想层面上的“五四启蒙”最终恰恰由“救亡”来证成——离开了后者,前者就无法找到一个凭靠的理由来回应现实层面的政治危机。“启蒙”的不彻底性(如果有的话)并不是没有跟着西方走“现代化”,反而是,“五四”在“事件”的意义上并未生成一种新的集体伦理/道德来自我证成;而在这其中,“暴力”无疑是最具有象征意味的行动。同样是在象征层面上,如果说学生运动所显示的某种暴力因素缺乏“法律意识”(不是“常识”),那恰恰不是因为他们没有“商谈伦理”,或者“暴民专制”;相反,问题在于,近代以来的事实和学理在在表明中国在价值层面上向民族国家的转型,可是“思想启蒙”却没有使得新的一代获得“立法者的技艺”;在施米特看来,民主就是同质性人民的意见的集合,这无疑符合卢梭的民主概念——问题是,general will恰需要一个被generalized的过程,而这个过程的引导者就是若隐若现的“立法者”。这并不是说需要一个超人或哲人王来统治,而是说,人民的自我统治需要某种技艺。

    登特列夫的《自然法》里有一句话给我印象很深:实证主义法学认为“规范之外无法”,无疑为“强权即真理”开路。讽刺的是,施米特一直被国内一些读书人归入“强权即真理”一类;我仅仅是想说,在涉及到价值或道德问题的时候,政治层面上的“暴力”在何种意义上构成一种有效的政治行动而不仅仅是社会运动,不仅取决于这种行为背后有没有什么“法律常识”,也不在于符不符合“商谈伦理”,而在于所凭靠的是一种“纯粹的”政治企求(“救亡”),还是一种立法的技艺。而后者的问题,如果不怕扔鸡蛋的话,我想效颦地说——也是一个政治哲学问题。


    收藏到:Del.icio.us




    评论

  • 丁萌回复L说:
    假的吧!!
    2009-04-17 23:17:53
  • orz
    上回是路人,这次认真读了一遍,用同一个符号表示崇拜
    有一段不大明白,回头我要问你的
    丁萌回复Giselle说:
    囧……用同一个符号表示肯定是我没想明白。
    2009-04-17 19:42:48
  • orz
    丁萌回复Giselle说:
    囧?
    2009-04-16 00:18:07